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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司根据承租企业的选择,向设备制造商购买设备,并将其出租给承租企业使用。租赁期满,设备归承租企业所有。适用于固定资产、大型设备购置;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。

转租赁是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。在转租赁业务中,我司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承租人,租赁物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方。此模式有利于发挥专业优势、避免关联交易。

承租企业将其拥有的设备出售给我司,再以融资租赁方式从我司租入该设备。我司在法律上享有设备的所有权,设备的风险和报酬由承租企业承担。适用于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;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;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。

厂商租赁是设备制造厂商与我司结成战略合作伙伴,以融资租赁方式为购买其产品的客户进行融资,并进行后续设备资产管理的一种业务模式。适用于设备制造厂商。

我司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,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,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的一种租赁方式。租赁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。此模式可实现与投资机构、优势企业进行租赁投资合作。

针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,采用内保直贷形式,占用我司投注差额度实现境外资金的引入,降低客户融资成本,拓展客户融资渠道。

我司与国内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共同作为联合出租人,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企业。合作伙伴一般为租赁公司、财务公司或其他具有租赁资格的机构。

可根据客户或者同业要求,进行租赁项目后期管理工作,处理同业资产债权物权变现买卖,租赁资产管理及租后资产处置,以专业的风险控制和资产处置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服务。

由我司牵头作为主干公司,为超大型的租赁项目融资的租赁方式。我司通过成立项目公司,通过投入租赁物购置款项的部分金额,即以此作为财务杠杆为租赁项目取得全部资金。适用于飞机、轮船、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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